何华利律师亲办案例
罗XX故意杀人案
来源:何华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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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X年凌晨,罗XX在X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产下一唇腭裂女婴,因该女婴难以喂养,韦X、罗XX同谢XX、罗小X商量将孩子抛弃,谢XX罗小X表示同意。201X年上午,韦X电话联系堂哥(另案处理),当晚,韦X、谢X到临海市江南街道韦X租住处,商量将孩子扔掉,当时罗XX、罗小X在场,罗小X换帮忙整理婴儿用品。之后,谢X与堂哥将女婴抛弃于临海市汛桥镇毛竹林内,导致女婴死亡。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罗XX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罗XX生育一女婴,该女婴有唇裂,无法正常吸食奶水,难以喂养,必然有死亡的可能,故将孩子弃于毛竹林内,罗X并没有杀害女婴的主观愿意;2、因女婴难以喂养,不扔也无法存活。故不满足刑法上的四要件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罗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罗XX将刚出生的婴儿弃于毛竹林内,其主观上应知女婴在没有外力协助的情况下,女婴必然会死亡,罗XX应知将婴儿遗弃会导致婴儿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为故意杀人中的间接故意;女婴虽难以喂养,但遗弃时女婴并未死亡,只要罗XX采用积极治疗手段必定能存活,所以罗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由此可见,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使自己不承担扶养义务为目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应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故意不管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路边、码头或别人家的门口等。遗弃者并不希望被遗弃者死去。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放置于比较隐蔽的地方,不能或不易获得救助的地方(垃圾埇、丛林等),并且明知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二、罗XX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即为间接故意。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任凭它的发生。
本案中,罗XX与韦X商量通过谢X将女婴儿弃于毛竹林,毛竹林属于比较隐蔽的场所,对于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女婴而言,获救的机率很小;罗XX商量并同意丢弃婴儿,罗XX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婴儿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所以,罗XX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词摘要】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月16日作出(201X)台临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韦X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罗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承办人:何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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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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